江苏九旬大爷去世留下百万遗产,法院却判给居委会,子女:凭什么|当前通讯

互联网   2023-06-28 04:19:01

百万遗产为何会由居委会继承?


(资料图片)

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为何法院会将遗产判给居委会?

老人去世前说自己没有子女,这突然冒出来的“子女”又是怎么回事?

法院将老人留下的百万遗产判给居委会,这个判决合理吗?这件特殊的继承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居委会为什么会有资格继承老人的遗产呢?

一、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

幼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中国人的美好愿望,但是江苏的一位九旬老人却孤寡终生。

2019年10月19日,住在江苏无锡市梁溪区扬名街道的一位名叫曹法泉的94岁独居老人去世。按照老人的遗愿,将由居委会继承他留下的将近200万的遗产。

可是没想到过了几天,却突然冒出几个4个人声称是老人的子女,要继承遗产。居委会自然是不同意,双方争执无果,最后只能打官司。

2020年10月12日,梁溪区的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在法庭上,双方为了百万遗产吵的面红耳赤。

4名子女骂居委会不要脸,竟然想霸占他们父亲的遗产。可是居委会却拿出了老人生前和他们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坚持继承遗产

居委会表示老人生前一直是由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们照顾,他的子女根本就不见踪影。所以老人和居委会约定由他们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为老人养老送终,而其死后的财产则全部归居委会所有。

但是几名子女却质疑居委会的说法,认为居委会根本就没有照顾他们父亲,还让他住在又窄又小的房子里,老人去世前一段时间更是直接把他送到了养老院。

所谓的照顾,不过是在老人的房间里安装了监控罢了!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究竟哪一方的说法才是真的?这件事情到底怎么回事?

负责管理居民事务、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居委会,为何能够继承居民的遗产?这突然冒出来的4个子女又是怎么回事?

这一切都要从老人以前的经历说起,老人曾经也是有妻有儿的。

二、孤苦无依的老人

1925年,曹法泉出生在江苏无锡的一个农村。年轻时外出打工时和一名姓吴的女子相爱,不久后两人就结婚了。

结婚几年的时间,两人孕育了四个子女,一家六口生活非常幸福,可是这样幸福的生活却很快就化成了泡沫。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曹法泉不幸下岗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稳定的收入,家里要养四个孩子,压力非常大。

本来感情很好的夫妻二人也经常因为钱的事情吵架,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最终只能离婚。因为曹法泉当时没有工作,四个女子都不愿意跟父亲生活,于是他只能独自一人离开

1959年,他回到了江苏老家。在家里原来的宅基地上改了一个简陋房子,一个人独来独往,之后也没有再娶妻生子

因为村里人都不清楚他的过往,所以也不知道他还有4个子女。当年虽然生活艰难,只能靠种地养活自己。

但是当时的他身强体壮,也不要别人照顾,当时的居委会只是知道有这么一个独居的人,也没有过多关注他。

可是到了1985年,曹法泉已经60岁了,年纪大了干不了农活。于是居委会就给他申请了五保户,还给他安排了一个打扫卫生的轻松的工作,让他挣点生活费。

2003年,由于城市扩张,曹法泉所在的村子要拆迁改造,由扬名村变成了扬名街道。曹法泉的户口也从农村户口变成了非农村户口,可以领退休工资,生活负担也轻一些。

当时他已经78岁了,因为要拆迁改造,这就涉及了养老和房屋的问题。居委会打听到老人有几个兄弟姐妹,于是找到他们想要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当时居委会不知道老人还有四个子女,老人和孩子分开后几十年,去找过他们很多次,想要带一个孩子回来抚养,但是都被拒绝了

那时孩子的母亲已经带着4个孩子再婚了,几个孩子早已经忘记了父亲,根本不愿意跟着曹法泉走。这些年来,居委会也没见老人的子女来看过他。老人自己也从来都没有说过自己有孩子。

所以居委会只能找老人的其他亲戚,但是他的几个兄弟姐妹早已成家,家里事情也不少,一听说要赡养老人,就不同意了。

最后还是老人的弟弟出来建议,既然几个兄弟姐妹都有自己的难处,不如让居委会来给他养老。虽然当时还没有这个先例,但是考虑实际情况,居委会确实有能力赡养老人。

询问过老人的意见后,最终双方在几个兄弟姐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居委会负责照顾老人的晚年生活,等其死后,名下的财产全部交给居委会处置。

于是居委会就派人专门负责老人起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居委会去整理他的遗物时才发现平日里什么都不舍得花的老人竟然有价值200多万的遗产!

三、突然出现的子女

还没整理好老人的遗产,就有几个自称是老人子女的人找上门来

看到他们,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都懵了,这么多年来,从来没有见过老人的子女,他的几个亲属也说不认识这四个自称是老人子女的人。

居委会担心这几个人是来骗遗产的,坚持先做个鉴定,没想到这几个人真的是曹法泉老人的子女,可是他们为何60年来都没有看望自己的父亲,为了等到父亲去世后,才出现争夺财产?

其中自称是曹法泉二儿子的吴海平质疑居委会根本就没有赡养他们的父亲,居委会根本就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还把老人送到养老院,这根本就是苛待老人!

可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些年来老人生病的医药费都是居委会出的,这些都有票据作证。而且曹法泉的堂侄女和他以前的同事,两位证人都能证明社区确实在尽心照顾老人

因为老人年纪大了,身边一时一刻都不能离开人,他们才把老人送到养老院请人24小时贴身照顾。在房间里装监控也是害怕老人出意外,这也是他同意的。

当年拆迁的时候,为了得到分配的安置房,居委会还帮老人补齐了差价,成功拿到一套100多平的房子。

虽然老人不想一个人住在大房子里,但是居委会也一直为他留着房子。

最终,法院调查认为居委会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为其付医药费、找人专门看护、办理丧事,确实做到了扶养老人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当年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相当于遗赠扶养协议,曹法泉老人留下的财产应该归属居委会所有。

即使后来吴海平兄妹四人不服这个判决结果选择上诉,最终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分析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可是现实中却有很多老人明明有子女却依然无人照料,

而曹法泉老人这个案子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就是为孤寡老人安度晚年提供的更多选择,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继承制度,按照《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签订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来承担遗赠人的赡养、丧葬等义务,等到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可以获得其财产

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目的是为了使那些老无所依没有法定赡养人或者虽然有法定的赡养人,但是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那些处境类似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生活能够有所保障。

然后,遗赠扶养协议有何特点?

第一,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该协议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并且该协议一旦签订,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解除。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同于遗赠这种无偿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互相附有条件的。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赠,这种协议除了约定财产内容之外,还约定了扶养义务。

第四,和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才发生效力的遗赠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就产生效力。

最后,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如果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继承方式的,要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按照遗赠和遗嘱继承,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并且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双方都需要遵守协议的约定。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或者使用虐待、谋害遗赠人等非法手段获取其财产的。

遗赠人的亲属、居委或等相关单位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剥夺扶养人接受遗赠的权利。因为扶养人不认真照顾遗赠人,使其经常属于无人照顾的状态,法院可以减少其获得遗赠的的财产的数额。

公民可以和居委会、村委会等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该组织承担公民的生养死葬,公民去世后,该集体组织可以依法获得该公民的财产。

这种情况一般是用于那些无人赡养又缺少生活来源的低保户老人,或者是无人照料的孤寡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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