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不向高管追偿损失怎么办?持有一手股票的股东代位诉讼!

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   2023-04-08 04: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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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资料图)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智慧”)财务造假1个亿,法院判赔3亿,但是大智慧却不向有过错的高管追偿。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中小投服”)代替大智慧,向实控人追讨赔偿,实控人张长虹同意支付赔偿金。此案对国企公司治理有什么启迪呢?

一、来龙去脉

(一)因财务造假,大智慧已向投资者支付3.35亿赔偿

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16年7月,证监会对大智慧及14名相关责任人,涉事的中介机构予以行政警告和罚款;包括实控人张长虹在内的多名责任人被处以五年禁入。

在监管罚单公布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二)为保护中小投资人权益,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向公司高管追偿赔偿金

赔偿股民3.35亿元,由上市公司大智慧掏腰包赔付,确保股民尽早获得赔偿。但是大智慧也是一家上市公司,其资产也有中小投资者的一份,如果上市公司承担了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又不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向有过错的高管追索,相当于中小投资者也承担了赔偿责任,按份出了一笔赔偿金。

因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原告方,中小投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三)经调解,大智慧实控人同意向相关投资人赔付3.35亿元

2月20日,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大智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与公司达成和解,张长虹同意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相关投资人赔付3.35亿元。

同时,张长虹也通过大智慧平台发布公告,准备减持不超过6%的公司股份,用于落实赔偿金额。

二、前因后果

(一)中小投服曾向大智慧建议向相关责任人追偿,未受采纳

早在2021年4月3日,中小投服就已经向上市公司大智慧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没回复,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张长虹是大智慧的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着41.32%的公司股份,怎么会同意上市公司起诉自己呢?

(二)中小投服依法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资料显示,中小投服作为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最终中小投服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直接以股东身份,在2021年9月8日,代替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前期,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根据中小投服的建议函,为维护公司利益,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大智慧2月20日晚间公告称。

(三)大智慧实控人减持6%全额支付赔偿金,中小投服撤诉

经法院主持调解,大智慧与张长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长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大智慧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据大智慧的公告,因和解支付金额巨大,出于资金需求,张长虹拟自本公告披露日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6%的股份支付和解资金。

原告方中小投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上海金融法院在2月20日发来(2021)沪74民初315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小投服撤诉。

三、吃瓜律师点评

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赔付之后,应该进一步向负有责任的相关个人追偿已经支付的赔偿款,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对于引入现代公司治理的国有企业而言,有什么样的启迪呢?

第一,此案对压实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现有的法律没有就虚假陈述案件中,上市公司赔付投资者损失之后,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中介机构之间责任划分是否存在层级先后,以及发行人内部董监高的责任比例如何区分等相关问题进行规定。

实务中,在各地高院的判决中,责任划分方式大不相同,理论探讨中也存在较大争议。此案中,上海金融法院本着积极推动实质化调解、化解纠纷的原则,促成了案件的调解。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中小投服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第二,国企高管违反三大义务要承担损失,有利于压实高管责任。国企高管负有忠实、勤勉、谨慎的义务,高管违反三大义务,导致国有企业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这必然有利于压实国企高管的责任。这就要求高管要提高风险意识,要有合规履职意识,有效防范履职风险,保障自身安全。

第三,要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筑牢合规免责的防火墙。近年来,国家非常注重国企合规管理,2022年国企深入推进合规管理强化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摆正位置、认清形势,合规管理不是走过场,是关系到高管切身利益的重要管理手段。

合规容错免责已经成为共识,这与违规追责问责形成鲜明对比,企业只有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高管按照合规制度要求开展工作,才有可能避免像大智慧高管这样承担上亿赔偿款的后果。

朱昌明

阳光时代合伙人

国企混改中心负责人

本文由李建鹏、王晶晶根据

明律师混改明讲直播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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